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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青:虚岁、实岁的优劣与选择

作者:刘丹青 来源:今日语言学 时间: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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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获得和记忆年龄信息的便捷性

  按虚岁计岁法,要知道一个人的年龄相当简单,只要知道出生年份也就知道了他的准确岁数。记忆年龄也很容易,因为人在过年时添岁。记者或作家只要记得某个写作对象在某一年有多少岁,就能在写作时知道该人在所有年份的岁数。最方便的记忆策略是记住他人和自己或某个熟人的年龄差(同年更好记),这样,即使相隔许多年也能随时记忆如初。比如,一个班级与自己同年的是哪些、大一岁和小一岁的各是哪些,往往不特意去记也不会忘记。若干年后同学相聚,照样能一一报出对方的年龄。

  按实岁计算,获得年龄要困难一些,而记忆年龄信息更是困难。不含误差的实岁必须依靠生日才能了解。 在某一时刻,你也可以通过新闻等间接途径了解某人的实岁(可能含误差),但那只是他在那一天的年龄,他将在几天后还是大半年后添一岁.却不得而知。一个记者即使在电脑里储存这种西式实岁也无法肯定下次写他时该说他多少岁。我们常常见到西方记者在报道一个人的年龄时有一岁的误差,这一位说他现年57 岁,另一位则在同一天说他现年58岁。这在实岁表达中是无法避免的,也是被允许的(所以上文说即使统一避“虚”就“实”,年龄混乱仍将存在),但在中国读者眼中却是不能接受的差错。随着西式实岁的传入,这样的差错也开始出现在中国记者的笔下。又如,要想在若干年后记住同班同学的实岁,就要记住每个人的生日,这几乎是办不到的。

  (五)年龄系统的实用性

  制定大大小小的政策或规定,常要加入年龄指标。在这方面的实用性,大概是评判年龄系统优劣时最被看重的尺度。可能有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实岁优越,其实这是经不起推敲的。评判二者优劣的标准主要是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下面就用这两条标准来分析几种代表性的情形。

  情形一、退休年龄的规定

  假如规定年满61虚岁者退休,那么年初出生者实际上将比年末出生者多近一年的在岗工作时间,这可称为它的不公平率。然而请注意,这里实际上假设了退休手续是在一年的同一时候办理的。 假如都在生日办理,则上述两者该分别在满61虚岁那年的年初和年底离岗,即都在60实岁时办理,就不存在不公平了。

  假如规定年满60实岁者退休,则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然而这实际上假设了退休手续是每天都可以办理的,满年龄则退。假如一年只集中办理一次手续,比如每年的6月30日,则实际在岗时间也可相差近一年,不公平率跟虚岁相同。 如上年7月1日满60者是和今年6月30日满60者同一天下岗的。假如半年加一次,则不公开率减为近半年,依次类推。这对虚岁也适用。

  可见,公平的关键不是虚岁还是实岁,而是办理手续的次数即频率。

  情形二、结婚用房分配权的年龄界线

  按中国公房分配的常规,不可能一年中每天分房,也不可能一天内完成分房。下面的比较假定一年分配一次,分房过程为三个月,4月15日接受申请,7月15日公布结果。

  假如规定年满26虚岁者可以申请,那么同为26岁的人实际可相差近一岁。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以现成时间界线(过年)为年龄条件的界线,不带有引发争议的人为因素,也不需要制订其他年龄细则,可操作性是很强的。

  假如规定年满25实岁者可以申请,那么去年分房时差一天满25岁的人和今年刚满25岁者都是第一次够格,同样有近一年的不公平率。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必须另定细则,规定哪一天为计算年龄日,否则,在三个月的过程中,每天都可能面临此日刚达25岁的申请者,使分房难以进行。假如定在4月15日,那就意味着在4月16日至分房结束的7月15日这一阶段刚达到25实岁的人没有分房资格,虽然在公布结果时他们确巳满25实岁了。假如定在7月15日,则有些人在申请时实际上还不满25实岁。不管怎么定,反正带有人为规定的性质,从而引起生日不凑巧的人不满,觉得存在人为不公平性。常见的做法是号称实岁而实际上以出生的年度为界,即某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可以申请,这其实已改用年度本位的虚岁了。许多貌似实岁的规定都以年份划界.其实都是以实岁之名行虚岁之实,下面还有这样的例子。

  由此可见,在这一情形中,虚岁实岁实际上不存在公平性的差异,但前者的可操作性要强得多,而且给人的感觉是更加公平。另外,在通行虚岁的环境中,单位中每个人的年龄都为很多人所了解,便于群众监督,无法作弊。而实岁标准则必须查看每个人的确切生日,工作量大,而且通过改生日即可作弊。

  情形三、运动会年龄分组

  这种分组的公平性取决于分组的年龄跨度,而与年龄计算系统无关。分组越多则每组的年龄跨度越小,也就越显公平。对虚岁实岁而言,差别只在操作性。按虚岁算,则年龄段以自然年份为界,界线分明,操作性强。以实岁算,则像情形二那样必须制订细则,规定以报名日、开幕日或闭幕日为计算年龄日。由于这一规定带有人为性质,不同的参赛方因队员年龄构成不同而会对此有不同意见,操作性显然不如按虚岁算。 许多运动会都是以实岁之名分虚岁之组的,即表面上说多少年龄为什么组,实际上以年份来确定年龄组。

  情形四、法律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

  某些法律条文的量刑标准涉及作案人和被害人的年龄因素,比如何岁以下可免判死刑、被奸者何岁以下为幼女等。请注意。这一情形实际上涉及了两个时间因素。1.年龄界线,这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是一个年龄范围(界线一边的所有年龄)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实岁,界线本身是需要精确到生日的。这种法律涉及的是年满多少周岁,这实际上是中式周岁而不是容许误差的西式实岁。2.计算周岁的日子,这是事件或案件发生时的日子,是客观存在无法人为规定的,可能发生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在这样的条件下,用周岁规定可以精确到日,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虚岁以年份划界,有近一年的误差,不宜采用。但假如引入生日因素,一样能精确到日。“年满 18 周岁”和“19(虚)岁的生日起”,“不足 14 周岁”和“未达15(虚)岁的生日”,在语义上是完全等价的。

  综上所述,在制订年龄政策时,对于每天可以进行的事务(如退休、结婚登记),或每天都可能发生的无法控制的行为(如犯罪),按长度计算的周岁较精确,较公平,但这不等于可含误差的普通西式实岁;年份本位的虚岁计算存在较大误差,不太公平。但假如在虚岁中加入生日因素,则效果和周岁相同。而周岁计算本来也必须加入生日因素,因此加入了生日因素的虚岁计算并不比实岁计算困难,并且同样公平。对于每年或数年进行一次的事务,如分房、评奖、分组等等,虚岁和实岁或周岁的公平性实际上相同,但虚岁的可操作性要强得多。而且,由于虚岁按自然年份划界,实岁按人为制订的日期划界,实岁反而“显得”不太公平。比较起来,虚岁在制订年龄政策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实岁优越是一个虚构的神话。

  (六)年龄系统对文化的适应性

  中国人逢过年长一岁,这是按虚岁计算的。中国人逢10岁(10岁、20岁、50岁等)的生日过得特别隆重,这是按虚岁计算的。中国人的生肖是按虚岁确定的。 中国人很看重的同年关系是按虚岁(也只能按虚岁)确定的。凡此种种都显示,只有虚岁符合中国的文化需求。

  (七)年龄系统对历法的适用性

  年龄表达系统和历法选择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实岁按生日计岁,不受历法选择的影响。虚岁逢过年添岁,过去当然是逢春节添岁,但现在也可以在元旦时添岁,如有些家长在元旦时对小孩说“今天你又大一岁了”。由此造成了虚岁计算的一些混乱。一是公历年初而农历尚未过年的个把月里,人们不知道该说自己多少虚岁;二是出生于这一段时间的人不知道自己该算多少虚岁。这种混乱不是虚岁本身造成的,而是两种历法并行造成的。就虚岁表达本身而言,它可以依附于任何一种历法。

四.虚岁实岁的选择与规范

  虚岁在当代中国仍是一个现实的存在。在有些语域,它仍以显性形式存在着,如广大农村、市镇居民及部分城市居民的口语交际仍习惯用虚岁,所有说汉语的人都在过元旦或春节时认为自己又大了一岁,这也只能指虚岁。在有些语域,它以隐性形式存在着。比如,人们用“哪年生的”谈论年龄时就是在谈论虚岁。还有一种隐性虚岁在年龄政策的许多领域被使用着,只是人们没有意识到它就是虚岁。一切以某年份、某年底或某年初划界的年龄政策或规定,实际上都是在按纯粹的虚岁计算。如1994年11月,笔者在长沙电视台看到一则小学(包括学前班)的招生广告规定:“凡是198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均可前来报名”,这实际上就是规定1994年时6虚岁以上的儿童即可报名,但该广告并不含实岁的规定。再以1995年为例,假如规定1940年(底)以前出生的人需去体检,实际上就是规定56 虚岁以上的人需去体检;假如规定1955 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需通过外语统考,就是41岁以下的人需考。如果社会通行虚岁,这些规定都可以直接用虚岁表达而无须如现在这般麻烦,效果完全相同。无论是精确性、确定性、还是实用性,以及对中国文化的适应性,虚岁都是无法被实岁取代的。

  实岁的应用程围其实是很受限制的。在日常交际中它不为中国人所乐意采纳。许多政策是有实岁规定的,但往往有××年月以前或以后出生等细则,使实岁规定实际上成为多余。真正以精确的实岁为界的大概只有结婚、入伍、入党、入团、当选国家主席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中国早已存在的精确到日的周岁,而不完全等同于平时交际中允许误差的西式实岁。而且上面说过,只要在虚岁中加上生日因素,也就具有完全相等的效应。

  汉语年龄系统的选择与规范,必须面对以上现实情况,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下面,我们提出几点初步设想,供大家讨论。

  (一)让社会重新通行虚岁。将“岁”的无标记意义恢复为虚岁,即单说“岁”时就是指虚岁,不再称它为虚岁。这样,在日常交际中就可免去“××年生的”的这类表达;在政策规定中就可免去“××年以前(或以后)出生”这类规定。

  (二)有条件地使用周岁,但须采用有标记形式,即称“周岁”,而不用有误导性的“实岁”。周岁不简称为“岁”,以免与虚岁相混。周岁使用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逢生日时计算出生以来的实际时间长度。这是中国传统计岁法的固有部分。西式实岁的特点是非生日时也用,这是造成误差、不确定和混乱的主要原因,应作为规范对象重点废止。非生日时计算周岁应说“满×周岁”,这样可以避免误差和不确定。二是在上述结婚、入党等无需细则的规定中保留周岁,仍用现在的“年满×周岁”这类表达,无须改变。这也是中国传统计岁法固有的。上面说过,虚岁加生日规定有等价的效应,但表达不如周岁简洁,所以我们还是倾向在这时用周岁来表达。

  (三)虚岁计算以公历为准。这样可以避免目前由历法并行造成的混乱。选公历而非农历是因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上已经以公历为正式历法和日常生活的基本历法,而农历仅保留为传统民俗历法。这从公历农历在中国日历牌上的地位可以看出。年龄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该与社会的基本历法保持一致。同时需要指出,即使两种历法并行,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对大部分人来说,也不影响到虚岁的一致性。顺便说一下,“农历”的说法是有误导性的。因为农时主要根据节气,而节气其实跟阳历一致而跟阴历不一致。同一节气的阳历日期只有一天的误差,而阴历日期有近一月的误差,种田不能按阴历进行。节气就是为了补阴历之不足而产生的,实际上就是中国自有的跟阳历相近的补充“历法”。农历的说法不如阴历准确。可见,从农业角度讲,公历的价值也比阴历高。

  以上三点建议,第一、二两点其实只是恢复传统,去除西式实岁造成的混乱与不便。只有第三点是新拟的规范,其实这也只是历法选择问题而不是真正的年龄表达问题。当然,在西方惯例常常被等同为“国际惯例”和强调“接轨”的今天,这些想法即使合理,要实行也会困难。同样的例子有信封的写法。邮局寄送信件都必须从大地名看到小地名,收信人姓名则先忽略不计,最后在邮递员手上到找到门口时才可以(而不是必须)看一下,到收信人拿到时才会真正注意收信姓名。至于寄信人的地址姓名,邮局只有在比例很小的无法投寄需要退信的情况下才看。中国等东方国家的信封写法最符合邮寄的便利,但在“接轨”类型的信封中,却要改成不合理的西式写法,从邮局不会看的寄信人姓名地址写起,然后按收信人姓名、小地址和大地址的顺序写,邮局只能倒着阅读信封,从最后一行读起。合理者要向不合理者的靠拢,这大概是会让人感到苦涩的事情吧。

  本文原刊于江苏省语言学会主编《语言研究集刊》第五辑(江苏教育出版社,1997年,278-290页)